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监督工作,密切全省公安机关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监督作用,保障和促进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是受省公安厅聘请,对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聘请范围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人员及群众团体代表,各类媒体从业人员,其他社会界别和群众代表。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及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的时间保证。
(六)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越级上访、闹访等扰乱公共秩序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聘任特邀监督员的程序:
(一)特邀监督员的来源一是由省公安厅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当中选聘;二是从上届特邀监督员中按一定比例选择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进行续聘;三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定向招聘。
(二)特邀监督员换届选聘由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安厅厅长审批后实施。
(三)聘请特邀监督员应当征得被聘人员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所属组织审核后向省公安厅推荐,经公安厅厅长批准决定后,颁发聘书及特邀监督员证件。
(四)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自然解聘。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受邀参加公安机关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协助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受到的错误、不当的检举、控告,协助公安机关予以核实、澄清、恢复名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视察、调研和评议,协助宣传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办法,协助推动解决。
(六)受省公安厅委托办理其他事项。
(七)特邀监督员实行分组工作。每组指定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负责组织协调组员开展监督工作。工作组每季度与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联系沟通一次工作情况,重大线索和问题随时沟通。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参加公安工作相关业务培训,学习、掌握公安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公安机关交办的工作;
(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督员名义参加新闻发布、开业庆典、集会游行等社会活动;
(五)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及其民警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处置权。
(六)特邀监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公安工作警务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负责督办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核查、办理。
第八条 除检举、控告的事项外,对特邀监督员反映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其他方面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由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根据具体内容,提供厅内有关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研究参考。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协勤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积极协助、配合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第十条 省公安厅采取座谈、通信等形式,加强同特邀监督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选择重点工作、重点课题,组织视察、调研;对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特邀监督员适时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一条 省公安厅组织特邀监督员活动等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特邀监督员日常工作,厅机关各部门共同参与。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通过《公安纪检监察信息》(吉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工作专刊),全面反映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专报省公安厅党委。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特邀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特邀监督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
省公安厅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特邀监督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侵犯特邀监督员权利、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
(二)办理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对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消极敷衍,影响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纪委警纪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17日印发的《吉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