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做好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厅审计处牵头,政治部干部处、纪委综合审理室、法制总队、警务督察总队、警务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关人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讨论年度重点(临时)审计项目;
(二)确定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审计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审计工作对象;
(四)研究落实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工作任务;
(五)研究解决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审计结果及应用情况;
(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落实领导指示精神,制定审计有关规范文件。
第六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七条 纪委综合审理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审计工作纳入省厅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安排;
(二)根据信访、举报等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专项审计的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审计工作;
(四)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五)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廉政考核依据。
第八条 政治部干部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将干部任免名单报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依据;
(三)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
第九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部审计局部署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省年度审计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根据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工作需要,提出新的审计目标对象;
(三)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事项;
(四)适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相关审计报告;
(六)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
(七)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法制总队、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审核把关与督导落实及反映相关审计线索。
第十一条 警务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协助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政、财务等方面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其他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审计事项,提供相关审计线索,配合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公安厅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