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民政局、社保局:
为深化简政放权,有效解决办理出入境证件证明种类多、内容杂问题,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社保局研究决定,全面简化4类8种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出入境证件证明材料事项范围
(一)我省企业、单位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备案,免提交备案人员社保证明。
(二)我省居民申请赴港澳探亲,免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免重复提交非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在我省登记备案的涉外邀请单位为其所邀请、聘雇、招收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聘请外国人资格证明。
(四)在我省停居留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免提交纸质住宿登记证明。
二、证明信息查询调取实现方式
(一)改进升级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自动核查调取。公安机关通过改进升级信息系统,实现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统与实有人口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对已登记备案的涉外邀请单位信息以及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可在申请人办理业务时自动核查调取。
(二)优化工作流程,实现电子档案信息核查调取。受理岗位民警通过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调取历史电子档案信息,核查申请人前次申请时曾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复用作为本次申请材料使用。
(三)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对接机制,实现跨部门信息核查调取。省、市、县三级公安、民政、社保部门建立对接工作机制。民政、社保部门应公安机关请求,提供申请人的婚姻关系、社保缴纳等信息。现阶段主要以人工往来函件方式调取相关证明信息,逐步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自动比对查询。
三、简化证明材料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公安、民政、社保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定联络员负责信息调取和核查通报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研究解决。
(二)规范部门间函件样式。公安机关向民政、社保部门发送核查函件,应按统一样式标准(附件1—4),完整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证明事项以及具体联系人姓名、电话和复函传真号码,加盖单位公章。
(三)明确各部门工作时限。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业务当日,以传真形式向同级社保、民政部门发函,并予以电话确认。社保、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函件的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予以回复。
(四)加强证明材料存档管理。出入境证件受理岗位民警在调取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时,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填写调取数据的受理编码,并扫描存档。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应复函的,要将复函与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同扫描存档。公安、民政、社保部门对相关函件要长期存档以备查询。
(五)确保出入境证件签发安全。工作中,公安、民政、社保部门要强化依法履职,加强信息核查比对,认真核实申请人信息,确保相关证明真实有效,确保出入境证件签发安全。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及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