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消防支、大队:
为深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消防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确定为本年度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未被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符合《吉林省“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附后)的个体工商户确定为本年度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市(州)、县(市)公安局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下发文件,确定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的数量、类别及检查权限,内容应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分类别表述);公安派出所列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居(村)民委员会名单,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对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单位以及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吉林省“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进行界定,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非重点单位7日内书面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 检查权限
1、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市(州)级和县(市、区)级检查权限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2、公安派出所负责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未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3、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在申请验收或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一并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与消防安全检查一并进行。
4、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治安部门转办的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经本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经本机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检查权限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7、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和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由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三、 检查方式及量化标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本地区(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春防、冬防期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抽查方式可采取按照台账序号、单位类别等方式随机确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核批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工作量化标准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其中对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量化标准
公安派出所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未纳入日常消防监督范围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总数的30%。
四、 台账、档案和网上数据库的建立
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确定后,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账和档案,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住宅楼及其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台账和登记卡。及时修改、清理和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上数据,确保与实际数据相一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账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汇总、备案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客房40间以上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
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集贸市场;
3、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电影(电视)摄影棚;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学校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
2、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1、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2、幼儿人数100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2、博物馆、档案馆;
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和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州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在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4、市州及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网站单位。
四、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一、二级送变电站;
3、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楼。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六、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市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5、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平站结合地下人防工程;
3、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4、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年加工10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6、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7、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8、总储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仓储超市、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9、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2、支行级以上的银行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分理处;
3、营业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吉林省“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固定资产和经常性流动资金(不含资金)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