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及中、高等职业学校集体宿舍、寄宿制中、小学校员工和学生宿舍及机关、社会办寄宿制幼儿园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宿舍)。省内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及校园外出租学生公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中小学生及幼儿以逃生自救为主。
第四条 学校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疏散设施和逃生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对消防设施维护实行合同管理,确定维保企业,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将校内灭火器材、自救逃生设备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日常消防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校舍安全工程专项经费应当允许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消防给水管网改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宿舍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学生疏散。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年度教学规划,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救生设备的逃生自救方法。
第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自救、逃生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生宿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由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分管校领导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生宿舍的安全疏散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生宿舍年度的安全疏散演练计划;
(三)核定安全疏散设施安装、维护和训练经费,签发核准报告;
(四)实施对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和定期演练;
(五)督促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逃生器材的购入、维护、保养及检修、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疏散知识、逃生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应明确学生宿舍管理人,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安全疏散设施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能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三)每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状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并能指导学生示范演练;
(五)对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设施和器材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和管理;
(七)负责夜间学生就寝后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允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无窗房间内,不得贴临、附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和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内;幼儿园不得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与非居住部分不应共建同一建筑物内,若附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宿舍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宿舍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疏散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设置不少于二部疏散楼梯,超过5层的学生宿舍内应设封闭楼梯间。既有学生宿舍楼(幼儿园除外),层数不超过5层,人数不超过120人,现有一部楼梯,应在外墙处增设室外楼梯。
第十六条 除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外,针对学生宿舍情况,还应配备紧急逃生器材,配置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学生宿舍自2层起,每个房间按人数配置救生用呼救器,人均一具,消防水盆一个; 超过8人的房间每4人配置一具救生缓降器;
(二)4层以上靠近袋形走道或尽椴的房间住宿人数超过4人的,宿舍内应配置不少于一具救生缓降器;
(三) 幼儿园宿舍应设置在首层,设在2层或3层的,按规定只设一步楼梯时,应配备应急救生吊篮,数量可视幼儿园规模确定。
(四) 当学生宿舍为室内敞开式楼梯时,应按房间内实有住宿人数配备防毒面具。
(五)偏远地区和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学校,其学生宿舍应根据实际住宿人数,配置相应数量的救生包(救生包内包括口罩,毛巾、手套、电筒、呼救器等)。
(六)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和广告牌匾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学校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消防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由消防管理人员和宿舍管理人按下列内容进行巡查: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的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疏散设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是否在工作状态、能否保持完整好用;
(四)设置各层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是否处在自动状态,启闭是否灵活;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参与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逃生设备配置、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当火灾隐患尚未消除,学校应当落实人员、技术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学校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