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财综﹝2016﹞340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共同编制了《吉林省公安厅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将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各地财政和公安部门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吉林省公安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24日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