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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禁种铲毒的相关规定
  2015-12-03 18:43 来源: 字体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 禁毒总队张景慧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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