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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生48条措施》专访(吴跃岩)
     
吉林省公安厅 http://www.nxssmr.com 更新时间:2008-06-24 15:16:31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主 持 人]:
    [网友提问]省公安厅出台了保障和服务民生48条措施,请问:你们会采取什么监督措施来落实?
 [嘉    宾]:
    省公安厅研究室副主任吴跃岩:《吉林省公安机关保障和服务民生48条措施》是全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和人民群众作出的庄重承诺。为了确保48条措施得到真正落实,省公安厅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在对内推动方面,省公安厅加大了督导检查力度,将其列为今年省厅重点督查项目,进行立项督查。先后两次印发通知,把48条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部门、各警种和基层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了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对外宣传上,我们积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群众知晓率。4月2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保障和服务民生48条措施,并就有关问题向群众做了重点解读。4月7日,吉林电视台对省公安厅韩英俊常务副厅长进行了专访。
这次我们借助政府网站,与网民开展互动交流,在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也是加强社会宣传,推动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
  [主 持 人]:
    [网友提问]目前,公安机关采取许多措施来改善执法和服务,我们对公安机关的印象也越来越好,但有些地方的窗口单位,仍然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省公安厅有什么措施对这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整顿?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向你们反映?
 [嘉    宾]:
    吴跃岩:《近年来,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项治理窗口单位“冷硬横推”、“反特权思想、树良好警风”专项教育整顿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整顿公安机关队伍纪律作风,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和服务态度,在全警中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集中解决了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等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等突出问题。今年,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队伍建设年的要求,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集中解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同时继续深入开展“克服特权思想、树立良好警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专项教育,全面加强公安机关行风警风建设。广大群众如果要向省公安厅反映问题、举报投诉,请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431-82098067。
  [主 持 人]:
    [网友提问]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群众,对法律了解不是很多,我想问一下:你们提出的全面实行聆讯和律师代理制度是怎么一回事?请回答的具体一些,谢谢。
 [嘉    宾]:
    吴跃岩:《全面实行聆询和律师代理制度是公安机关深入落实执法为民思想,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
聆询是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在作出是否劳动教养决定之前,将拟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理由、期限和依据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一种程序,如果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主持,召集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检察人员、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复核证据。全面实行聆询是指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简单且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拟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外,都应当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公安部和吉林省公安厅都制定了案件聆询工作规定,依法保障聆询工作遵循高效、快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聆询参加人员的意见,依法保障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
对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以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增强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充分保障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活动,吉林省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中,拟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代理律师的权利及律师代理的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或者其监护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允许,并依照规定保障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和律师的权利。
  [主 持 人]:
    [网友提问]我看到措施中提到加大调解手段在治安案件中应用的内容,是否就意味着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公安机关就应该以调解手段来解决,不用治安处罚了呢?
 [嘉    宾]:
    吴跃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殴打他人、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二次联席会议纪要》规定,经侦查已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撤案;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诉,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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