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3月29日18时30分,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双辽分局那木斯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黑E6N***的小轿车越过排队待检的车队,驶往旁边货车通道。发现这一可疑情况后,民警立即截停该车,在对驾驶员进行询问时,发现驾驶员满身酒气,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68mg/ml,属于饮酒驾驶。在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驾驶员谎称着急出门,驾驶证落家了,后经民警查询其身份证号码,未发现其驾驶证相关信息。
经查,驾驶员李某在2002年取得驾驶证后已于2003年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当天上午李某和朋友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镇驾车出发准备前往辽宁省鞍山市,在途经大广高速公路某服务区时,李某和朋友在餐厅吃了顿饭,其间喝了酒。饭后,李某便继续驾车往辽宁方向行驶。在民警对其进行耐心的交通安全教育后,李某对自己无证且饮酒驾驶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诺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处罚依据
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和第99条第一款,对其两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拘留10天的处罚(其中,饮酒驾驶罚款2000元;无证驾驶罚款2000元,拘留10天)。
高速交警提示
被吊销或者注销驾驶证群体中一些人由于心存侥幸仍然违法驾驶车辆,其行为都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人员存在逃避执法、规避责任的潜意识,一旦发现交警设卡检查或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会选择立即逃离现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会延误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即使没有逃逸,由于行为人的“失驾”行为,保险公司往往会拒绝理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饮酒驾车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挑衅,饮酒驾车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而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害人害己,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为了自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然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