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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吉林省公安厅 http://www.nxssmr.com 更新时间:2017-08-01 13:44: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治安24项

  1-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2-2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证

  3-3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

  5-5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6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7-7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8-8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9-9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除外)

  10-10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证

  11-11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2-1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13-1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14-14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

  15-15核发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

  16-16狩猎场配置猎枪的审批

  17-17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18-18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19-19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0-20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1-21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2- 22除狩猎场以外的民用枪支配置的审批

  23-23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4-24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禁毒3项

  25-1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

  26-2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27-3核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经文保1项

  28-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出入境7项

  29-1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30-2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31-3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签发

  32-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33-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35-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网安1项

  36-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

  交警13项

  37-1核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38-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驶时间、路线审批

  39-3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

  40-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41-5核发机动车临时牌证(含机动车临时号牌、试验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超限机动车号牌)

  42-6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

  43-7 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设计、建设审批

  44-8 道路改建、养护中断道路交通的审批

  45-9 机动车登记(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校车标牌核发)

  46-10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许可

  47-1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48-12设置、移动、占用、拆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批准

  49-1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边防6项

  50-1审签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51-2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52-3审签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船舶户口簿

  53-4审签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54-5审签中朝边境车辆出入境标志

  55-6审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消防4项

  56-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57-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58-3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59-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非行政许可(办事)项目目录(48项)

  治安10项

  60-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61-2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62-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63-4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保安员使用枪支的备案

  64-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从业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

  65-6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

  备案

  66-7旧手机交易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备案、汽车租赁业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旧机动车交易业备案、开锁业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备案

  67-8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68-9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备案

  69-10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禁毒3项

  70-1麻黄碱类原料药购买核查

  71-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72-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户政24项

  73-1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74-2市外迁入登记(亲属投靠落户)

  75-3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

  76-4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77-5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出生日期)

  78-6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民族)

  79-7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姓名)

  80-8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性别)

  81-9市外迁入登记(购买商品住宅落户)

  82-10市外迁入登记(外商投资人员落户)

  83-11市外迁入登记(工作调动落户)

  84-12市外迁入登记(高科技人员、外来人才、农民工高级技工、劳动模范落户)

  85-13市外迁入登记(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86-14收养子女落户

  87-15市外迁入登记(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

  88-16出生登记

  89-17公民死亡、服兵役以及失踪人员注销登记

  90-18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等项目)

  1-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一、审批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二、申请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

  (二)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七)室内举办的活动,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对该建筑场馆出具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文书,临时搭建的设备或设施应提供安全合格证明或技术检验部门的合格检测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一)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持申报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到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方可举办。

  五、审批时限:县级:7个工作日;市级: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2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三)《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吉公办字[2012]89号)。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至少提供1种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成立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兼并重组单位需提供兼并重组协议、企业章程等证明材料。

  (二)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附有该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自有仓库的提供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租用仓库的提供经库房所在地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出租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租人应与仓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一致),属租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仓库的,还需提供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提交申请资料时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等一致;

  2、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四)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资质的单位无需提供),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提供项目业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

  (2)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3)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4)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5)整合后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6)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必须确定级别。没有定级的项目可由原审批机关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补齐定级手续。

  (五)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及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确定项目级别、其本人为第一设计人或审批审核人的有效业绩为准);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申请相应资质所需数量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2、专用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或海关报关单、海关关税缴款书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材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3-3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二、申请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设立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公司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以上5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三、申报材料: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或《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市级审核15个工作日;省级审批1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5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三)《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公通字[2000]36号);

  (四)《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三年以上刻制公章以外的其他印章业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中无不良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应当配备专业生产设备、专用印章纸质档案保存柜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计算机、扫描仪,并开通互联网;

  (四)刻制的公章符合公安部标准;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或者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六)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清接待区、生产区、档案区信息);

  (七)制章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及配置计算机的台数、扫描仪型号)及所用各种章料、印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生产厂家);

  (八)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九)配备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清单(设备品牌、型号、数量);

  (十)各项治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受理通过的,报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二)审批合格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6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6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2015年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

  二、申请条件: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一)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刑事处罚记录;

  (四)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除具备一般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四)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具备一般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二)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三)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四)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五)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六)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七)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申报材料: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六)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证明;

  (七)无犯罪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二)已签署考核专家组意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

  (三)资历证明,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四)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7核发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非营业性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二)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仓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整改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表;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从事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复印件及简历表;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院校和科研、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需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及与本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

  9、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本申请单位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1、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2、《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附件4)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4、发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具体名单)的文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8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一、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制定的爆破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三)有具有相应安全评估、监理资质的单位对爆破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四)爆破设计方案经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安全评估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二)爆破作业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爆破工程有直接管理权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同意爆破的证明;

  (四)爆破工程所属单位委托经营性爆破单位实施爆破的委托书;

  (五)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灾害事故预案;

  (六)与安全评估、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安全评估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八)实施爆破作业的人员资质证明;

  (九)爆破作业现场警戒方案。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9-9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除外)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狩猎场配置猎枪;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

  3、猎民、牧民;

  4、使用口径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5、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携带枪支入境的人员。

  (二)持枪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配购枪支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

  (三)枪支来源、用途证明以及枪型、枪号。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20个证当日办结;40个证为2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10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2、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

  3、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口径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4、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狩猎场。

  (二)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管设施。

  三、申报材料:

  (一)《配购民用枪支(弹药)审批登记表》;

  (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民、牧民,使用口径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准予配置民用枪支的批准文件;狩猎场提供省级公安机关准予配置猎枪的批准文件;

  (三)拟配购和现有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

  (四)申请人或者经办人及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1-11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需具备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硬件设施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九)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及复印件;房屋使用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三)符合要求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2-1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

  二、申请条件:

  运动员需携带枪支到外地进行训练比赛的

  三、申报材料:

  (一)《枪支弹药携运证申请表》;

  (二)需携运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及携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在本省内携运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跨省携运的,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三)经符合要求的,发放《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1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能够提供确实需要运输枪支弹药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运往地公安机关准予运输枪支弹药;

  (三)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三、申报材料:

  (一)《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运输枪支弹药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起运地公安机关准予运出枪支弹药的核准证明;

  (四)封闭式运输车辆情况;

  (五)需武装押运的,提供押运人员的持枪证及携带枪支的枪证;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押运员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介绍信。

  四、审批程序:

  (一)在省内运输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目的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跨省运输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目的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14-14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条件,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已将申请信息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公安厅的。

  三、申报材料:

  (一)《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申请审批表》;

  (二)考核培训合格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送至市级公安机关;

  (三)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审批;

  (四)符合要求的,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县级审批、市级审批、省级审批均为 20个证当日办结;40个证为2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5-15核发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体育运动的单位;

  (二)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

  三、申报材料:

  (一)《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申请审批表》;

  (二)枪支配置单位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后,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市级审批、省级审批均为 20个证当日办结;40个证为2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6-16狩猎场配置猎枪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

  (二)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管设施。

  三、申报材料:

  (一)《狩猎场配置猎枪申请表》;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拟配置猎枪的种类、型号、数量;

  (四)狩猎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五)经办人及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7-17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195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枪、弹库及射击场所应安装报警、监控设施;

  (二)营业性射击场相邻靶位之间有射击子弹不能穿透的隔板,枪支固定在射击靶位;

  (三)射击场地面为松软材质;

  (四)靶挡高度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飞越靶挡顶端,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越为限;

  (五)射击区与观众席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设施,设有物品寄存处和其他必备的服务设施;  

  (六)枪弹库房必须坚固,落实防盗抢及消防设施,实行“双人双锁”,枪支入柜保管,枪弹库有安全检查记录,枪、弹出入库登记清楚,账物相符;

  (七)有两名以上枪支弹药专职保管人员,足够数量的射击安全数量指导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营业性射击场申请表》;

  (二)营业性射击场方位图、平面布置图及详细说明;

  (三)营业性射击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枪支管理使用及安全保卫制度;

  (五)安全防范设施说明;

  (六)场地使用权证明;

  (七)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审批;

  (二)市级公安机关实地踏察;

  (三)符合条件的,准予施工建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施工建设,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营业性射击场竣工后,市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给《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方案审核1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8-18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

  二、申请条件: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申报材料:

  (一)《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A级、B级燃放活动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C级燃放活动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9-19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申请条件:

  (一)购买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用于合法的爆破作业;

  (三)申请人必须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四)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三、申报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购买单位储存爆炸物品能力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0-20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理由充分、合法。

  三、申报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销售企业提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使用单位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进出口单位提供进出口批准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爆炸物品企业和运输车辆的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押运员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运输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收货单位储存爆炸物品能力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收货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1-21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

  二、申请条件:

  (一)承运人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二)驾驶员、押运员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三)托运人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四)需运输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二)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三)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五)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六)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

  (七)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八)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九)托运人储存烟花爆竹的能力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托运人持申报材料到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2-22除狩猎场以外的民用枪支配置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2、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

  3、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口径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管设施。

  三、申报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使用口径不超过4、5毫米气步枪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拟配置的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

  (三)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配置民用枪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3-23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府法字[1988]11号);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国函[1987]161号批准,1987年10月12日公安部[87]公发36号印发);

  (三)《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四)《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 。

  二、申请条件:

  (一)旅馆业包括指按日或者按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浴池、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

  (二)经房屋鉴定中心鉴定,取得《房屋安全使用备案证》;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全距离;

  (四)旅馆业必须设置独立客房区域,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出口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混杂;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六)具备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

  (七)设有贵重物品保管箱(柜)寄存处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八)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审批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旅馆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需标注每层房间、走廊、通道等各区域信息);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使用锅炉的,需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锅炉使用证》及《司炉工证》,使用证超过一年以上的同时需提交该部门核发的《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旅馆不使用锅炉的,需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负责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

  (七)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基本情况;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资料,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合格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符合要求的,县级公安机关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4-24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

  (二)《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2月19日公复字[2005]5号);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二、申请条件: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因临时的合法需要;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有两名以上剧毒化学品专职保管人员;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具有专用储存仓库;

  (四)销售单位具有生产或经营剧毒化学的资质。

  三、申报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二)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注明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5-1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合法企业或组织;

  (二)生产、研究的产品与化学品有关。

  三、申报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二)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首次办理需经实地勘查后再予审批;非首次办理审批合格即发给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首次购买:5个工作日;非首次购买: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6-2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

  二、申请条件:

  (一)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二)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四)经办人身份证。

  四、审批程序:

  (一)货主向运出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实地踏查;

  (三)符合规定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7-3核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

  二、申请条件:

  (一)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二)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运输。

  三、申报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货主向运出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给3个月有效地运输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8-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一、审批依据: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令第86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吉公传发[2008]301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新(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5月21日吉公传发[2009]491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二、申请条件: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新建、改建;

  (二)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

  (三)使用安全产品有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三、申报材料:

  方案审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适用于金库);

  (八)营业场所/邮政局(所)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工程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邮政局、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二)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合同;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工程竣工报告;

  (六)系统使用说明书;

  (七)工程竣工核算;

  (八)工程初验报告;

  (九)工程检验报告;

  (十)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照片。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关织专家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审批合格的,审批机关向申请单位发放《准予施工通知书》;对审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发放《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四)施工结束后,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市级公安机关组织专家对工程建设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六)对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向申请单位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营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29-1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规格为48×33㎜);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 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五、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0元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

  30-2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五)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31-3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签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公民应当申请普通护照;

  (二)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普通护照持有人证件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三、申报材料:

  (一)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一方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意见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对持有普通护照申请护照换发的,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六)定居国外的公民回国申请补、换发普通护照,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七)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应当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对符合签发规定的,将数据上传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制证后签发。

  五、审批时限:

  (一)正常情况下,7个工作日签发普通护照。

  (二)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5个工作日签发普通护照:

  1、有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1、护照首发200元/本。

  2、护照换、补发: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件。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32-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二)《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办法》(公境港[2009] 331)。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三个月或者一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三)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六)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三、申报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免冠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申请事由证明中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需要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工作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的意见;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个人旅游:

  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逗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工作单位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四、审批程序:

  前往港澳通行证审批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二)审批部门作出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放《前往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放《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五、审批时限:

  前往港澳通行证审批时限: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在此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其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审批时限: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7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

  (三)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优先审批办理,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5个工作日;

  (四)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50元/人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往来港澳签注20元/件;二次往来港澳签注40元/件;一年以下(含)多次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签注300元/件。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

  33-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

  一、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向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三)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还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及相关省、市台办“赴台批件”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赴台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或者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

  2、申请赴台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3、申请赴台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申请赴台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函件或者通知;

  5、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公安机审批合格后,发放《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五、审批时限:

  (一)受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7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大陆居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20元/项;一次有效往来台湾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往来台湾签注100元/件。

  (二)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加强我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公外字 [2001]53号)。

  34-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如下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四、审批程序:

  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特殊情况下,经省级公安机关报经公安部批准,边境地区县(市、区、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五、审批时限: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20元/证(一次有效);50元/证(二次有效);100元/证(多次有效)。

  (二)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35-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核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

  二、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

  五、审批时限:

  (一)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50元;

  (二)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36-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

  一、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公安机关印制的《吉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文化部门颁发的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网络管理员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方位图和平面图;

  (六)网络拓扑结构图;

  (七)网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网登记、日志记录保存、安全巡视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审批程序:

  (一)全部审批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文化行政部门最终审核。

  (二)公安机关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县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申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受理后审核材料、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发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37-1核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一、审批依据:

  (一)《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号);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凭证;

  (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三)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机动车不属于盗抢的;

  (五)机动车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

  三、申报材料: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

  4、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二)委托发放合格标志

  1、机动车行驶证;

  2、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

  四、审批程序:

  (一)到车籍所在地的车管所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并检验车;

  (二)验车合格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38-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驶时间、路线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二、申请条件: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三、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写明路线、时间、车号、教练员、驾校名称)。

  四、审批程序:

  (一)驾校向县、市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级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通行实际审批。

  五、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39-3 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通知》([2005]吉公交字35号)。

  二、申请条件:

  (一)警车: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

  (1)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查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国家安全机关用于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

  (3)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4)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

  (5)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2、警车外观制式应当符合《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第89号令)确定的蓝白相间的方案,按要求喷涂各部门简称汉字,不得附加特殊颜色和各部门及警种的其他标志;

  3、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二)消防车:

  1、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2、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当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消防车应当装备专用灭火设备或专用通讯设备;

  3、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5、消防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路里程、消防需求等确定发放数量。

  (三)救护车:

  1、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2、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救护车应当装备专用医疗救护设备或专用疫情处理设备(运送血浆的专用车辆除外)。救护危重病人的车辆应配备能随车固定的氧气瓶、担架等救护设备,担架应有安全带且固定车内后应为随车救护人员留有足够的空间;

  3、微型载客汽车不发放救护车警报器合标志灯具使用证;

  4、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5、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6、救护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路里程、辖区人口、日常急救或处理紧急疫情工作量等确定发放数量。急救中心、血站基本保证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需求,紧急疫情处理单位严格限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发放数量,具备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但不承担急救任务的单位,不发放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7、针对目前全省救护车现状,今后将逐步减少无专用救护设备(如心脏起搏器等)、改装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发放数量,并提高车型要求标准。

  (四)工程救险车:

  1、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煤气、自来水、通讯等)、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2、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规定的Y07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工程救险车应当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现场指挥车还应当装备通讯设备。工程救险车车型应为载货汽车(现场指挥车除外);

  3、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5、工程救险车审批数量根据辖区面积、道路里程、辖区人口、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工程救险工作量等确定发放数量;

  6、工程救险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限制发放数量,工程救险车数量能够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后,不再发放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7、具备工程救险能力但不承担日常工程救险任务的车辆不发放工程救险车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8、现场指挥车、防汛车逐步减少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发放数量。

  三、申报材料:

  (一)《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三)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四)申请单位的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五)所要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销售证明或检验证明;

  (六)防汛车还应提供省防汛指挥部、省财政厅、省控办共同研究确定的购车计划。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车辆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车辆外观状态进行审验;

  (三)县、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外观状态进行复核;

  (四)符合条件的,核发《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40-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修订公安部令第139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领驾驶证: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5、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8、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9、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0、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1、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1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3、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1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15、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6、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驾驶证换证:

  1、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5、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8、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9、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10、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4、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三、申报材料:

  (一)申领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持境外非中文表述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六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机动车驾驶证件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二)驾驶证换证:

  1、有效期满: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2、有效期满延期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延期事由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3、实际年龄超过准驾标准年龄: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4、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要及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证件损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6、信息发生变化: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明。

  7、转入居住辖区: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补发: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四)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五)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1、《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持境外非中文表述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四、审批程序:

  (一)申领驾驶证:

  公安机关对通过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人,核放《机动车驾驶证》;

  (二)换证、补发、注销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代办人)持申报材料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换证、补发、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五、审批时限:申领驾驶证以考试合格日期为准,换证、补发、注销、审验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9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每人每次40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每人每次150元。补考标准同上。

  (二)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该审批联字[2009]1号)。

  (三)注销、审验不收费。

  41-5 核发机动车临时牌证(含机动车临时号牌、试验车

  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超限机动车号牌)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日修订公安令第90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二)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三)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不超过三个月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四)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五)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

  2、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4、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2、入出境身份证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5、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6、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在入境后二日内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三)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5元/套。

  (二)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

  42-6 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车辆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

  (三)驾驶人体检合格,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

  (四)车辆第三者强制险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行驶证复印件;

  (三)货运汽车装载货物的实物照片;

  (四)第三者强制险投保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由申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向县、市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通行证。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3-7 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设计、建设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方案。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审批。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4-8 道路改建、养护中断道路交通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申请条件:

  因道路改建、养护施工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审批表;

  2、施工方案;

  3、施工路段警示、警告标志、安保设施及交通组织方案。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相应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涉及县(市)行政区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市行政区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五、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5-9 机动车登记(注册、变更、转移、抵押、

  注销、校车标牌核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除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属于第2项(2)、(3)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变更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8)属于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人暨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与原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同一车辆管辖区域的,履行转移登记手续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履行变更手登记续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7)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9)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10)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五)转移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申报材料:

  (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2、除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 属于本规定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4、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三)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规定》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6、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7、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8、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2、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3、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4、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五)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校车标牌核发:

  1、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2、 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3、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4、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6、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9、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牌。

  四、审批程序: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五)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车辆登记地的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应当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五、审批时限: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转移登记1个工作日。校车标牌核发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46-10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时间、路线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

  (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申请条件:

  (一)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承运单位为有资格的运输单位;

  (三)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专用车辆;1、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2005)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规定的安全标示牌。2、承运车辆配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3、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第9.1.4项的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第9.1.5项的要求: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

  三、申报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运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承运单位不再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委托;

  (二)查验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资格的具体事项为:

  1、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或根据治安部门的书面通报,确认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2、查验托运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3、确认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4、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对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道路交通违法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确认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5、确认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数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三)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及相关标识:

  1、检查承运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比对,确认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2、查看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确认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法定期限;

  3、查看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规定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4、查看承运车辆配备了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5、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核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对运输路线在辖区内的,确认运输路线为允许通行的路线。运输时间不得在本地交通管制时段、高峰时段内。对运输路线跨省、市、县的,应当通过传真公函等形式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和运输路线图、运行时间表等信息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上报时间、上报人等信息。

  (五)符合规定的,确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限,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指定运输路线和时间,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六)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全部资料,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上签注,报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七)批准决定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制作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并要求申请人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上签名。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7-1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二、申请条件:

  (一)道路施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审批条件的;

  (二)申办单位先向公用、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方单位介绍信;

  (二)公用、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三)占用挖掘道路的位置图;

  (四)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管理部门同意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五)如工程延期,要进行工程延期申请,须有市政管理部门同意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县行政区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县行政区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分析,对工程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涉及范围较大、对交通有一定影响的,必要时对申办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调整或改进。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8-12设置、移动、占用、拆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批准

  一、审批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因某种原因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的需要设置、移动、占用、拆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方案。

  四、审批程序:

  (一)位于县(市)行政区内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位于城市市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现场踏查;

  (三)作出审批决定。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49-1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修订公安部令第139号)

  二、申请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四)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0-1审签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一、审批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中朝《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会议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水文作业人员登记表》;

  (二)从事水文作业人员照片;

  (三)从事水文作业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无在边境地区进行过违反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由省水文资源局将需办理人员资料汇总后,统一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签发《中朝边境鸭绿江、图们江水文作业证》。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1-2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二、申请条件:

  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三)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的审核意见;

  (四)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

  (三)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应当向出发地的公安机关申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2-3审签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船舶户口簿

  一、审批依据:

  (一)中朝《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会议记录》;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航行在鸭绿江中的船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无在边境地区进行过违反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报边防大队签发审批意见;

  (三)符合条件的,建立《船舶户口簿》并对船只涂以标志。

  五、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中朝界江船舶标志50元/船;

  (二)收费依据:《吉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吉省价收字[1994]5号)。

  53-4审签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朝《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会议记录》;

  (二)《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鸭绿江中航行船舶上的船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无在边境地区进行过违反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报边防大队签发审批意见;

  (三)符合条件的,签发《中朝鸭绿江、图们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五、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4-5审签中朝边境车辆出入境标志

  一、审批依据:

  (一)《中朝边境车辆出入境标志签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总办字[1994]4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中朝边境各口岸出入境的除火车以外的一切机动车辆;

  (二)随车出境人员具备当地外事办开具的《赴朝公务通行证》。

  三、申报材料:

  (一)《中朝边境车辆出入境标志审批表》;

  (二)《赴朝公务通行证》;

  (三)车辆行驶证件、驾驶员驾驶证件、驾驶员出境证件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边防大队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发放《中朝边境车辆出入境标志》。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5-6审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通知(公边(陆) [1994] 294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甲种本:

  (一)中朝边境各级公安、安全代表委派前往对方联系公务的人员;

  (二)在对方边境地区借道通行的军人和公务人员;

  (三)两国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经济文化部门,应邀或者为工作联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工作而过境的人员;

  (四)为地方贸易来往两国边境的人员;

  (五)根据两国协定,为在边境和边界进行必要作业而来往的公务人员。

  乙种本:

  (一)居住在中朝两国协议中确定的边境地区且朝鲜有亲属的我国公民;

  (二)已取得合法居留权利,常住边境地区的朝鲜侨民;

  (三)中方因互市贸易前往对方边境地区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甲种本: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2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不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证明;

  (四)朝方邀请函和上级单位开具的批文;

  (五)出境理由(所在单位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外事部门的批件。

  乙种本:

  (一)经单位或街道、居住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的《边境通行证审批表》;

  (二)朝方亲属邀请信件;

  (三)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朝侨证)和复印件;

  (四)本人二寸彩色相片2张。

  四、审批程序:

  甲种本:

  (一)在边境地区申请出境的工作人员持申报材料到所在地边防支、大队办理;

  符合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种本)。

  乙种本: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边防支、大队签证部门提出申请,边防支、大队发放《边境通行证审批表》;

  (二)申请人持《边境通行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居住地街道、派出所进行复审,审核同意后,报边防支、大队审批;

  (三)符合条件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乙种本)。

  五、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6-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公安部令第129号)

  二、申请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申报条件: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二级申报条件: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条件: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条件: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省级公安机关(省政务大厅公安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7-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20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审批程序: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可由各地根据当地标准调整);

  (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8-3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

  二、申请条件:

  (一)需为企事业单位;

  (二)经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三、申报材料:

  建立(撤消、增减编制)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书面申请。

  四、审批程序:

  (一)经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同意;

  (二)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书。

  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59-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申请条件:

  审核: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报材料:

  审核: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建筑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二)除市级审核、验收范围以外的工程,均由各区、县(市)消防科(大队)进行审批;

  (三)符合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审批时限: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审核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0-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经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表》;

  (二)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总公司的法人代表、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分公司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1-2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经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人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表》;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2-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申请条件: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四)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五)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3-4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

  保安员使用枪支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

  (二)申请人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

  三、申报材料:

  (一)《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保安员备案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市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4-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从业单位的剧毒化学品

  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 344 号)

  二、申请条件: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从业单位因转产、停产或解散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需要处置。

  三、申报材料:

  (一)库存剧毒化学品的处置方案;

  (二)处置负责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情况的说明;

  (三)单位出具的不再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5-6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情况备案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 号)

  二、申请条件: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申报材料:

  (一)专用仓库的位置图、平面图;

  (二)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储存方式、方法说明;

  (三)仓库专职保管人员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四)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五)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6-7旧手机交易业备案、机动车维修业备案、汽车租赁业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旧机动车交易业备案、开锁业备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吉林省公安机关旧手机交易业治安管理规范》(2011年7月27日吉公办字[2011]35号);

  (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发布);

  (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8月1日交通部2005第7号令);

  (四)《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7号令发布);

  (五)《吉林省公安机关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范》(2011年7月27日吉公办字[2011]35号);

  (六)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7]17号);

  (七)《吉林省公安机关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规范》(2011年7月27日吉公办字[2011]35号);

  (八)《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国函[1994]2号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令发布);

  (九)《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的通知(1994年9月24日内贸再办字[1994]第228号);

  (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令);

  (十一)《吉林省公安机关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范》(2011年7月27日吉公办字[2011]35号);

  (十二)《吉林省公安机关金银首饰制品加工改制业治安管理规范》(2011年7月27日吉公办字[2011]35号);

  (十三)《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6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具备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硬件设施设备;

  (六)依法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开锁业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平面示意图。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放《特种行业备案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7-8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

  一、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文化部门审批并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工商部门审批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备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硬件设施设备;

  (四)依法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备案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娱乐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

  (五)场所的消防合格证明;

  (六)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七)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方案;

  (八)有关部门提供的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九)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十)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复印件;

  (十一)娱乐场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场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8-9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

  事项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二、申请条件:

  娱乐场所需要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三、申报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

  (四)场所的消防合格证明;

  (五)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六)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方案;

  (七)有关部门提供的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八)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九)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复印件;

  (十)娱乐场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69-10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 国发[1993]21号);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三)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

  二、申请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级介绍信,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刻制公章经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刻制法人名章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0-1麻黄碱类原料药购买核查

  一、审批依据:

  《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

  二、申请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申请购买麻黄碱类原料药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送请省级公安机关核查。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经办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技术、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四、审批程序:

  省药监部门到省级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有无毒品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1-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一、审批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授权用户单位。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第一类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系统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提供药品/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学校及科研单位提供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政府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医院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另:长春地区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介绍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合法使用证明和仓储平面图);

  (二)使用单位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

  (三)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系统研发公司为使用单位授权并建立系统用户。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通过系统直接打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2-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一、审批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

  二、申请条件:

  跨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使用用户单位。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系统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提供药品/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学校及科研单位提供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政府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医院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另:长春地区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介绍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合法使用证明和仓储平面图);

  (二)使用单位填写《入网审核登记表》;

  (三)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系统研发公司为使用单位授权并建立系统用户。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向运出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合格后,申请单位通过系统直接打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申报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充后重新申报。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3-1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在其中加以注明;

  四、审批程序:

  (一)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

  (二)进行人像信息采集;

  (三)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制证;

  (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10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74-2市外迁入登记(亲属投靠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夫妻互投;

  (二)子女投靠父母,要求满足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

  (三)父母投靠子女。

  三、申报材料:

  (一)夫妻互投:结婚证、双方身份证、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子女投靠父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父(母)子关系证明、父母户口簿;

  (三)父母投靠子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父(母)子关系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5-3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落户问题的通知》([1980]公发(治)102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

  三、申报材料:

  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6-4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落户问题的通知》([1980]公发(治)102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中无人口信息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可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注明是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业人口)、原始户籍资料;

  邻居、社区等佐证材料;

  (四)落农业人口还需村委会、村政府两级同意盖章。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拟补录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8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7-5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出生日期)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机关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规定的通知》([2003]吉公派字1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户籍和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通知》(吉公传发[2009]309号);

  (四)《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的;

  (二)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出具《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材料;

  (五)符合第(二)项条件的,出具公安机关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相关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8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8-6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民族)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机关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规定的通知》([2003]吉公派字1号);

  (三)《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1990]217号);

  (四)《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

  (五)《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民族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对超过20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上述文件,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派出所的证明;

  (五)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8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79-7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姓名)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通过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机关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规定的通知》([2003]吉公办字1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二)未满十六周岁,由于父母离异要求变更姓名的;

  (三)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

  (四)已满16周岁因出家要求变更姓名的;

  (五)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符合第(一)项条件的,由所在学校出具有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

  (五)符合第(二)项条件的,出具离婚证、公证机关签发的父母同意变更姓名公证书;

  (六)符合第(三)项条件的,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七)符合第(五)项条件的,出具原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相关派出所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已满16周岁变更姓名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8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0-8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性别)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二)《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一方当事人变性后解除婚姻关系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

  三、申报材料:

  (一)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直接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1-9市外迁入登记(购买商品住宅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购买商品住宅的

  三、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交款的凭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二)分期付款的凭购房协议书或购房合同原件、银行贷款证明;

  (三)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提交落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直接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2-10市外迁入登记(外商投资人员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投资人在各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各地标准的。

  三、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进帐单、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落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与外商投资人亲属关系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直接向居住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3-11市外迁入登记(工作调动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有正式调令及接收单位

  三、申报材料:

  省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直接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4-12市外迁入登记(高科技人员、外来人才、农民工高级技工、劳动模范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各类专家,获得国家、省部级专业奖励人员,高级工人技师、公派或自费出国的,具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和县、市评选出的农民工劳动模范。

  三、申报材料:

  招聘证明、人才相应证书或批文、技术工人相关证书资料、用工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劳动模范的相关证书以及申请落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直接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5-13市外迁入登记(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从事个体经商、开办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达到各地标准的,私营企业者连续两年纳税达到各地标准的。

  三、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申请落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直接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6-14收养子女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实施);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实施);

  (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

  (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七)《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收养条件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申报材料:

  收养人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7-15市外迁入登记(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便民利企新措施>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13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

  三、申报材料:

  (一)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

  (二)往届毕业生凭用工合同、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三险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到住地或者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办理落户。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8-16出生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

  (三)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

  (四)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31日公复字[2001]9号);

  (五)《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新生婴儿申请落户

  三、申报材料:

  (一)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外国出生并未具有外国国籍的新生婴儿,需出具父母双方或一方(另一方为外国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翻译件及公证书。

  四、审批程序:

  申报人持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6周岁以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直接办理,超过6周岁的,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超过6周岁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89-17公民死亡、服兵役以及失踪人员注销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卫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四)《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公民死亡;

  (二)公民服现役;

  (三)失踪人口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

  三、申报材料:

  (一)卫生医疗行政机构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现役部队开具的《入伍通知书》;

  (三)失踪人员家属可按照规定向法院申报失踪登记,超过6个月以上,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失踪公告期满由法院宣告死亡,并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四、审批程序:

  申报人持申报材料向死亡、服兵役、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90-18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的审批(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等项目)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机关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规定的通知》([2003]吉公派字1号);

  (三)《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婚姻关系的变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中文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三)公民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须提供以下材料: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91-19市内迁移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市内投靠亲属。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的亲属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拟迁入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5元/本

  (二)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软办联字[2006]1号)。

  92-20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二、申请条件: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四、审批程序: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进行人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

  (三)到期后到申请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20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93-21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二、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三、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四、审批程序:

  (一)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进行人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

  (三)到期后到申请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损坏换领40元/证,其他换领证件20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94-22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51号)。

  二、申请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三、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

  四、审批程序:

  (一)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在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同时申请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时,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三)进行人像信息、指纹信息采集;

  (四)申请手续提交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请。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40元/证。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95-23市外迁入登记(退伍官兵落户)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四)《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属于部队复员退伍官兵的

  三、申报材料: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

  四、审批程序:

  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向派出所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落户。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96-24市外迁出登记

  一、审批依据: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次会议主席令);

  (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三、申报材料: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四、审批程序: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2元/张

  (二)收费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97-1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

  二、申请条件: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一)申请C字签证,外国人应为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申请D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申请F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申请G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申请Jl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申请J2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申请L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申请M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申请Q1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申请Q2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申请R字签证,外国人应为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申请S1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申请S2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申请X2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申请Z字签证,外国人应为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口岸签证

  1、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2、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函件;

  3、申请团体L字签证,旅游团人数应当为二人(含二人)以上,提交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人员名单以及旅行接待计划;

  4、申请M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授权单位或者已向口岸签证机关备案的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对其他邀请单位,应当提交入境从事相关活动的行程接待计划、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注册登记证明;

  5、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R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

  7、申请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在华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说明家庭成员关系和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件以及邀请人的护照和居留证件;入境从事其他私人事务,应当提交入境处理紧急私人事务或者出于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签证延期

  1、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2、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3、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

  4、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5、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

  6、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

  7、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8、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9、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10、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签证换发

  1、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换持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申请换发普通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换发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申请换发J2字签证,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3)申请换发M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4)申请换发Q2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5)申请换发R字签证,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6)申请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换发X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

  2、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3、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

  4、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

  (四)申请签证补发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口岸签证机关收到邀请单位(个人)的代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邀请单位(个人)将获得口岸签证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申请人抵达口岸后凭外国人口岸签证受理单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二)外国人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证件。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零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0元/人,一次签证(非对等国家)168元/人;二次签证(非对等国家)252元/人,半年(含)多次签证420元/人,一年(含)至五年(含)多次签证672元/人,签证延期160元/人。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明发[2011]470号)。

  98-2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

  二、申请条件: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一)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申请记者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居留证件:

  1、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二)申请居留证件延期: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延期,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三)申请居留证件换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与个人基本信息和居留事由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居留证件。

  (四)申请居留证件补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四、审批程序:

  (一)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延期,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五、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每增加一名偕行人的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省偕行人的200元/人次,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99-3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施行)

  二、申请条件: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

  三、申报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外国人旅行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符合要求的,发放外国人旅行证。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50元

  (二)收费依据:《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100-4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2013年7月1日施行)

  二、申请条件:

  (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

  (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

  (五)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2、对处限期出境的外国人;

  3、对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

  4、属于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的情形且未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停留证件: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5、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

  (二)申请停留证件换发: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

  (三)申请停留证件补发:

  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四、审批程序:

  外国人在停留期限届满前7日向拟停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外国人停留证件收费标准参照零次签证收费标准执行,即160元/证。

  (二)收费依据:关于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涉及外国人停留证件收费事宜的通知(公境传[2013]640号)。

  101-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一、审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办联合下发公通字[2007]43号)

  二、申请条件:

  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含二级)

  三、申报材料:

  (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四、审批程序:

  (一)全部审批程序:

  备案单位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备案证明。

  (二)公安机关审批程序:

  1、备案单位到省、市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

  2、公安机关受理后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的,发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2-2国际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的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33号)。

  二、申请条件: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需要备案的单位包括: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四、审批程序: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网络安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属于中央直属机构、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电信运营企业等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到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备案,其他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所在地对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五、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3-1 停车场建设及竣工审核

  一、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停车场道路竣工后,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方案或竣工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承办人对现场查看;

  (三)县级行政区内停车场的设计、建设、竣工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市辖区内停车场的设计、建设、竣工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五、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4-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三)《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11年30日公交管[2012] 333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二)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三、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车主身份证明,如果需委托人代办的还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四)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还应出具机动车行驶证,并交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属于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损毁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原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原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补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

  (三)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5-1边境爆破作业备案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中朝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国发[2015]31号第四条)

  二、申请条件:

  因道路、交通等工程施工,需要在边境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申报材料:

  (一)需爆破的工程审批手续;

  (二)爆破单位的资质证明,具体爆破位置平面图;

  (三)爆破人员的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四)每次爆破使用的炸药数量,爆破的时间段,天数。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边防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将有关情况整理上报大队审核;

  (三)大队将综合情况整理后,上报支队审批;规模较大的报总队备案;

  (四)经审批同意后提交有关部门,爆破单位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五、审批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6-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申请条件: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除市级审核范围以外的工程,均有各区、县(市)消防科(大队)进行备案抽查;

  (三)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批时限: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107-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1日实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申请条件: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除市级审核范围以外的工程,均有各区、县(市)消防科(大队)进行备案抽查;

  (三)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批时限: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六、数量限制: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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